《关于规范量刑法式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条刑辩干货
发布日期:2023-05-31 00:15
2020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公布的《关于规范量刑法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其中,对于辩护状师重大利好的一条即是第十五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观察和法庭辩说划分举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量刑问题的观察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该条划定,再一次,进一步明确了无罪辩护和揭晓量刑意见之间的关系。虽然在2015年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状师执业权利的划定》中第三十五条也曾明确划定,“辩护状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揭晓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可是司法实践中状师作无罪辩护同时又揭晓量刑意见的,经常会受到来自于法官的打断和质疑。实务界为应对这一问题,生长出了“骑墙式”辩护和“两段式”辩护。虽然这样的辩护方式在法理上是不存在问题,但岂论接纳何种方式,既在逻辑上难于自洽,也在执法上欠缺有力的依据。
而《意见》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01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法式的相对独立性本条划定看似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实质是为无罪辩护与揭晓量刑建议奠基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理基础,因此本文会着重对该条举行分析。刑事审判在实践中一直以来存在着重事实轻执法、重治罪轻量刑、重攻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囧境,一定水平上是受到重实体正义轻法式正义思想的影响。刑法适用的自己应当是一个极其细密的执法操作,可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诸如:下层案多人少、类型化案件履历主义、司法人员执法素养……)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并没有到达精致化的尺度。
甚至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岂论对于事实认定还是执法适用都略显粗拙。刑法适用主要有两个环节:第一,事实认定;第二,执法适用。
刑法适用主要有两项事情:第一,治罪;第二,量刑。治罪与量刑划分都需要完成事实认定和执法适用,这样才气充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划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的证明尺度和《刑法》划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和执法适用基本可以有较为直接的体现,可是对于治罪和量刑的区分还略显笼统。《意见》的出台,明确划定了量刑法式的相对独立性,就是有意为司法实践中治罪量刑的精致化操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辩护状师作无罪辩护自己就只是在治罪层面揭晓意见,因此在进入相对独立的量刑法式时再次揭晓量刑意见并无不妥。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都有一个配合的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执法。在案件讯断尚未生效之前,被告人处于待决的状态,任何意见的揭晓都是为了更全面的让三方配合,更好的实现目的而已。
若是因为某一辩护方案的选择,就阻止被告人、辩护人更全面的揭晓意见,自己就是有违对这一目的的追求。02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是侦查机关、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轻罪的证据,辩护人既可以在掌控风险的前提下自行收集,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并以此划定作为依据向被申请机关示明其法定职责。
同时要求将辩护状师的书面申请附卷移送,以便在申请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意见。03对于产业刑适用的进一步明确两高三部回覆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对于执法划定并处或者单处产业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凭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产业状况举行观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质料”。《意见》也明确划定,“建议判处产业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在多数涉及产业刑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会第一时间举行查封、扣押、冻结,可是在实务中鲜有对产业定性及处置提出相应的明确书面意见,甚至就这一问题与办案人员相同也仅获得一句回复“等法院讯断”。在笔者到场过的案件中,仅有一位法官在开庭时明确询问公诉人为何差池产业状况及处置方式、数额提交书面意见。随着《意见》的出台,辩护状师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便查阅到关于产业部门的卷宗,若是没有的话也有法可依,可以申请检察院对该部门事实举行观察并将相关质料附卷,以便更好的开展辩护事情。
04一人数罪或配合犯罪时,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在笔者到场的多起重大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过于笼统和简略。甚至在一起案件中泛起,不认罪认罚开庭时的量刑建议比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时的量刑建议更轻的情况,也是暗自庆幸和当事人统一意见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一人数罪的情况下,划分针对各个罪名来举行量刑建议,再综合总的刑期提出量刑建议尚且简朴一些。对于配合犯罪,共犯作用的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在理论上就是一个极其庞大的问题,更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四要件犯罪组成的大配景之下对于共犯的认定,特别是量刑档次的适用上依然存在着重大的问题。
《意见》明确要求在一人数罪或配合犯罪时,应当规范量刑建议,至少为辩护状师在揭晓辩护意见时明确树立了“靶子”,能够做到有的放矢。05诉讼到场人揭晓的量刑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辩护状师而言,最无奈的事情莫过于针对的治罪量刑意见揭晓了长篇大论,最后一句“不予采取”就杳无音讯。
在办案责任终身制的配景下,资助司法人员树立起风险意识是十分有效的辩护计谋。案件倒查或追责的重要依据就是案件卷宗,辩护状师提出的意见司法人员可以不采取,可是一定要求其附卷,这样有利于引导司法人员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而重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执法意见。
06状师无罪辩护是独立于被告人辩解之外的一种情形《意见》第十五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这两种情形是用了“或”的表述,同样,“无罪辩解”和“无罪辩护”的关系依然使用“或”来表述。也就是说,上述情形泛起之一或全部泛起,均不影响量刑意见的揭晓。这样有效的和谐了被告人认罪与辩护人无罪辩护之间的矛盾。
在笔者曾管理过的一个案件中,一直都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而且在开庭前一年半的会见中均向被告人详细论述了无罪的事实和理由,亦在开庭前告竣了作无罪辩护的统一意见,其眷属也明确表现最终辩护方案以当事人意见为准。可是在庭审中,被告人看到前面数十名被告均已认罪,而且基于已经被羁押近两年不行能无罪的想法,就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发落。最终,本着尊重当事人意志,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只能暂时调整方案作罪轻辩护。这也是笔者从业以来最难以释怀的一个案件。
而《意见》的出台,让辩护人在面临这样的庭审“意外事件”时不会再有任何挂念和担忧,状师对于辩护方案的选择只要是尊重事实、有法可依的就是对当事人最优的选择。0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认罚的,并不直接否认其认罪态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配景之下,检察院的公诉权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一定水平上关系有些紧张。《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妥或对量刑建议有分歧时,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在笔者管理过的一个案件中,曾泛起全案17个被告人全都认罪不认罚的奇葩现象,相信在《意见》出台以后,法院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既可以充实思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又能充实联合事实依法斗胆的举行裁判。
笔者以为,《意见》的出台对于刑事诉讼法式精致化操作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同时,也充实体现出中央司法机关对于恒久以来司法实践中泛起的问题予以重视,以及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革新的刻意。法治,不是一蹴而就,更不会从天而降。从警员到状师,从侦查到辩护,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笔者见证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作为一名状师虽感艰难却又充满信心。
作为一名执法人,为能亲身到场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感应无比自豪和兴奋。最后借用顾永忠教授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评价:成就庞大,阻力不停,螺旋上升,前景灼烁。附:状师作无罪辩护,还可以对量刑揭晓意见的执法依据1. 《关于规范量刑法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第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量刑问题的观察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2.《关于依法保障状师执业权利的划定》第三十五条:辩护状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揭晓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法庭审理历程中,对与治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举行观察、辩说。
4.《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划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说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说治罪问题,后辩说量刑问题。5.《人民法院管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法式法庭观察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四十四条: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治罪事实举行观察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举行观察。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揭晓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量刑事实、证据的观察,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状师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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